2014-07-07 |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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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概述
(一)课程的一般概念
在西方, 课程 那就是 跑道 rsquo,这意味着学生应该沿着 Runway 去学习。教育科学中使用课程这一术语始于英国教育家斯潘塞,他将课程解释为教学内容的系统构成。
广义的课程是指学生在学校所学知识和过程安排的总和。狭义的课程是指某一学科。我们所学的课程是广义的,是各级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学习科目及其过程的总和。
1.它是在某一类学校中所要进行的德智体全面教育内容的总和。
2.它不仅包括所有科目、课内教学,还包括课外活动、作业和社会实践活动。
3.课程具有计划、方法和标准的含义。既规定了各学科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又规定了各学科的程序和课时分配、年度编制和学习周的安排。
在中国,课程体现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教科书中。
(2)课程分类
课程类型是指课程的组织或设计的课程类型。
关于课程类型有以下五种分类:
1.根据课程任务,可分为基础课程、拓展课程和研究课程。
基础课重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学术能力,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公民 三基 基础教育以阅读、写作和算术为中心。基础课程有最基本的要求,适应面广,可以作为生长点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基础课是必修课,也是公共课,每个学生都要学。基础课非常严格,必须有严格的考试。
拓展训练课程侧重于扩展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发展学生不同的特殊能力,并转移到其他方面的学习。往往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比基础课更灵活。
研究型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探究态度和能力。从问题的提出、方案的设计到课程的实施和结论,完全由学生自己决定,研究过程比结论更重要。
2.根据课程制定者或管理水平,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1993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和初中课程方案》将课程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1996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方案(试行)》,将课程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学校级。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国家课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编制和批准的课程,是一级课程。其管理权限属于中央教育机构。国家课程的制定往往采用研发 mdash mdash发展 mdash mdash提升发展模式,落实 中央外围 即自上而下的政策,以确保在一个国家实施的课程能够达到统一的、共同的质量。
地方课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编订的课程,属二级课程。二级课程的编订权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县、校不经批准无权变动。课程编订的宗旨是补充、丰富国家级课程的内容或编订本地区需要的教材。它既可以安排学科类课程,也可以安排各种活动;既可以安排必修课,也可以开设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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