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0 | 文章来源: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现实社会的成员之一。
(1)具有人的主观能动性;
(2)有思想有感情;
(3)具有个体特征。
(2)学生是人生中身心发展最快的阶段。
(1)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性和可塑性;
(2)学生身心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变为现实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三)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也是主动接受教育的对象。
(1)学生既是教育的对象,也是学习的主体;
(2)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校教育起主导作用;
(3)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学习。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一)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理解
总的来说,儿童人格没有真正独立的存在价值。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2.学生的合法权利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赋予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1)人身权;(2)受教育权。
3.学生的基本义务
学生的基本义务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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