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9 | 文章来源:
【导读】义务教育法中的相关考点有:【第一章第二条:免费性质】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公平。...
《义务教育法》中的相关考点有:
[第一章第二条:自由本质]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特征:公益性、统一性和强制性)
[第二章第11条:入学年龄]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孩子可以推迟到七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期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第12条:免试入学]
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免于考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章第13条:保证准入]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第三章第19条: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章第24条:安全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检查校舍安全;对需要维修或者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员担任教职员工。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制]
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批评和教育]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由学校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
老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应该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行为。
贬低人的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第31条: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当地公务员。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贴。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受贫困地区津贴。
《义务教育法》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法律,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一定要结合实例科学高效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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