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7 |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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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首先,学生是人,具有人的本质属性,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但是,人所共有的本质属性并不能代替学生独有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快的人。
(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
学生身心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他们在身心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特征还在不断变化,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2)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变为现实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它是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个体的早期发展更多地体现自然属性并受其制约。个人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动力是社会环境对个人的客观要求所引起的需要与个人的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是个体与客观现实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过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的。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也是积极的教育对象。
在特定的教育环境中,作为教育对象的学生是学习者和受教育者,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并通过学习获得身心发展。与老师相比,他们知识少,经验差,独立能力弱。再加上传统老师的文化影响,学生对老师和学生都是有依赖性的。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本性,这是教师实施教育的重要条件。
但是,学生对教师的依赖并不是对教师的完全盲从,因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和不同特殊品质的人。这种主观能动性说明学生有个人爱好、兴趣、追求和独立意志。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1.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理解
与成人相比,学生是未进入正式成人社会的不成熟少年 边缘人 。长期以来,学生并没有被视为具有人格的独立的人,在社会中处于从属和依赖的地位。
2.学生的社会地位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从法制角度讲,学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这一点正是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儿童权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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