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0 | 文章来源:
第二章初等教育
1.中国初等教育的历史发展
初等教育通常指一个国家教育体系中的第一阶段教育,也称为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是6 -12岁的孩子。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基本文化常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
(1)中国古代的初等教育
我们的小学诞生于殷周时期。
(2)近代中国的初等教育。
1878年,张焕伦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附属小班是近代小学的开端。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小学条例》。开办小学,实行初等义务教育。1840年以后,中国的初等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发展的基本特征是:
①小学教育作为普通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性质已经逐渐明确。
②学制改革逐渐向世界其他国家靠拢,学制6年 4-2 ;教育制度
③人们逐渐清楚,初等教育是为培养合格公民奠定基础的教育。
④从小学到小学,有公立和私立两种。
(3)新中国成立后的小学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86年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的强制性国民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予以保障。
(2)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3.《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实施
《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及年限、学制、管理体制、办学条件、各方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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