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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起源与发展,义务教育的发展历史

2019-12-17 | 文章来源: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义务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也是当前教育发展中备受关注的政策。所以在这里,我们就和大家探讨一下义务教育的起源和发展,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这部分知识。

一、义务教育的起源

从义务教育的提出到法律确认,再到义务教育的普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6世纪德国宗教改革中,新教领袖马丁 middot为了赢得人们对新教的信仰,路德主张建立学校,尤其是小学,主张教育机构应由政府出资建立。政府有义务强迫人们送孩子上学。他首先提出了普及教育的思想。

从16世纪末开始,德国的一些王国开始颁布义务教育法。到1763年普鲁士颁布《乡村学校条例》时,几乎各地都普及了义务教育,在欧洲乃至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从1763年到1819年,德国制定了三个法令实施义务教育。

所以16世纪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

二、中国义务教育的发展

(1)旧中国的义务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1.1902年,清政府公布了由管理大臣张百熙拟定的一系列“校规”,即《钦定学堂条例》,规定儿童从6岁起就读蒙古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儿童浅薄的知识,爱护其身体”。10岁上普通小学三年,目的是“传授道德知识和一切有益于健康的东西”。孟学校和普通小学共七年,计划为义务教育。“各种肤色的人都应该接受这七年的教育”。

因此,1902年的仁隐学制是中国最早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和性质的学制。

2.1904年,“义务教育”一词首次出现在学校章程的教务大纲中。原文是“小学是教育的基础,一切国家都是国家的义务教育。东西方各个国家的法令规定,上学期间不上小学的孩子要受到父母的惩罚,这叫义务教育。”

所以1904年的癸卯学制是中国最早出现“义务教育”二字的学制。

3.1906年,教育部颁布《义务教育条例》第十条,规定“幼童须上学至7岁,18岁不上学者,罪其父兄”。

因此,1906年的《义务教育宪章》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正式法律。

4.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成立教育部。9月3日,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在此次会议上签署的《壬子癸丑学制》。

所以1912-1913年壬子癸丑学制明确规定“小学四年为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问题在政令中有明确规定。

(2)新中国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普及教育作出了许多规定,大力发展教育,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1.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在中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2.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建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中国的义务教育制度第一次由立法确立。

3.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律明确规定了适龄儿童的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最后,再次希望能对考生备考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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