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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是什么意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

2022-05-24 | 文章来源: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特岗教师待遇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和分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规范人们与教育活动有关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在教育领域,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基础的,只有受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调整基础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社会角色的不同,可分为教育内法律关系和教育外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和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受教育法律法规调整。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管理者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的关系等。

教育外部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教育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教育制度与其外部社会方面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2.根据主体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从属教育法律关系和平等教育法律关系。

从属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行政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从属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关系不同于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关系,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平等的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两个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被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肯定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逐渐扩大。

3.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功能,可以分为管制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性教育法律关系是主体的受教育权能按照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学生按规定入学的,教师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允许或者要求的范围内行使教育职权。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时,通过保护性教育的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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