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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辽宁省特岗教师招聘条件)

来源: 2022-05-24 19:29:49

辽宁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不断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规是教师和学生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和保障。要求所有相关教师和学员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享有的权利和保障。在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如今在中国,随着国家的繁荣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教育,投入教育的资金也越来越多。然而,公民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意识不强,网络上不良教育事件频繁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为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法规在各类教师招聘考试中的比重逐渐增加。

一.形势分析

本文根据历年辽宁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试题,对教育中重要法律法规的题型进行了粗略的梳理,如表1-1所示(根据2012-2017年辽宁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已知试题粗略统计,个别法律的少数题型未列在表中)。从这个表可以看出,辽宁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的总体趋势是逐渐增多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所有法律法规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考试题型主要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

2.梳理公考法的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立法时间】: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地位】:是教育的根本法,处于 中国教育法规体系。母法 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立法目的】:发展教育。

【立法依据】:提高全民族素质。

【最终目的】: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现状】: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优先发展。

【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将教育与宗教分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教育工作。

【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4)有一定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立法时间】: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度概述】: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立法依据】:宪法、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龄】:已满六周岁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孩子可以推迟到七岁。

【学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住宅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

【未成年人犯罪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学校,对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上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立法时间】: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教师法。

【赋予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生的管理权;获得报酬的权利;民主管理权;训练权。

【规定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和教学的义务;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义务;关心学生和促进他们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要求]:

(一)取得幼儿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职业学校文化和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师范大学或者其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规定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所需的资格条件;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和类别,具有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的公民,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资格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将失去教师资格。

【教师聘任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学校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考核实效】:教师的考核结果是受聘为教师、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师投诉】: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立法时间】: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内容】: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要求。

【概念解释】:本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权利描述】: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合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人身保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特殊教育】:对于在校接受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予以配合,予以管教;对不能管教或管教不力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继续教育。

【用工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隐私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职业技能教育】:未成年人完成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职业教育,为其创造就业条件。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

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工作方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以育人为本是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将促进公平作为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普及基础学前教育;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依法保障公民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提供更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完善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

【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培养谁、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发展,努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坚持发展。

【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并逐步提高。

3.试试小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和()实施义务教育。

A.b .西北地区

C.d .偏远和贫困地区

【答案】CD。智朗教育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不收费()。

A.学费b .校服费c .西北区d .杂费质量

E.食物费用

【答案】AE。智朗教育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3.王先生认为学校对他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他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天内处理。

A.15 B.60 C.30 D.10

【答案】c .智朗教育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侵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以下的公民。

a .十四岁b .十六岁c .十八岁d .二十岁

【答案】c .智朗教育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中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5.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列关于我国教育发展战略目标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实现我国教育的现代化b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C.完善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d .建立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

【答案】a .智朗教育分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到,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构建完整的终身教育体系;完善充满活力的教育体系。

以上是辽宁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更多特岗教师招聘编制信息,请查看特岗教师招聘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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