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3 | 文章来源:
【引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重要考点是:【第一章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考点有:
[第1章第1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章第3条:权利和保护]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其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1章第5条:保护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第10条:基本家庭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二章第13条:受教育权的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总结一下:儿童享有的权利:基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受教育权和平等权。
[第三章第十八条:学校责任]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和爱护未成年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章第21条:个人保护]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安全系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第37条:禁止酒精和烟草]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宿舍、活动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四章第38条:禁止童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险作业。
[第四章第39条:隐私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对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离家出走的流浪乞讨人员或者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场所,救助场所应当给予救助和适当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回。
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孤儿以及其他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五章第54条:司法保护的政策和原则]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章第57条:保护被拘留的未成年人]
被拘留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给予义务教育。
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六章第62条: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告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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