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5 | 文章来源:
【导读】患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工作。1.有精神病史、癫痫和癔病史;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准)包括:1)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复发性情感障碍、未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
患有下列疾病或身体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癫痫和癔病史;
2.精神疾病以二级或更高专科医院的诊断为依据)包括:
1)严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复发性情感障碍、未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急性心因性障碍。注:经过一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治愈或影响社会功能者);
2)各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颅内感染、中毒、颅脑外伤、肿瘤、癫痫和脑血管疾病等。
3)与文化密切相关的精神障碍。那些迷信气功、巫术等的人。并影响他们的职业和社会职能;
4)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障碍。药物、酒精、安眠药依赖并影响社会功能;
5)人格障碍的某些亚型。如:反社会、冲动、分裂型人格障碍;
6)某些类型的神经症。如难治性强迫症、癔病等。,影响职业和社会功能;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和其他传染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检查已治愈者除外);
4.严重口吃、发音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口腔内有妨碍发音的生理缺陷;
5.双耳听力小于2m;
双耳听力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耳完全聋,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
6.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化学、食品科学相关教学;
7.双眼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 . 50 . 3);
8.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得从事以颜色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化学、生物等教学工作;
9.面部有大面积3× 3cm)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面部影响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只眼失明及先天或后天畸形、五官畸形等。).
10.步态跛行、穿衣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和四肢显著残疾以及先天或后天因素导致的肢体畸形、畸形和功能障碍;
11.脊柱侧凸大于4cm,双下肢不等长5cm,胸部畸形明显,主要器官如心、肺、肝、脾、肾、胃肠道等。)做过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0cm,故不得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12.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者,手术治愈者除外);
13.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骨关节疾病复发,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并发症;
14.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除单纯性缺铁性贫血外的血液病)和严重器质性疾病或并发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5.特殊教育岗位教师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委酌情决定;
16.未纳入体检标准,有其他影响身体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人员,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驻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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