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2 | 文章来源:
【导读】教师法中的重要考点有:【第二章第七条:教师的六项权利】教育教学权——最基本的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教师法》的重要考点有:
[第2章第7条:教师的六项权利]
受教育权——最基本的权利:进行教育活动、教育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报酬权: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培训。
补充: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人格权、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第二章第八条:教师的六项义务]
遵守法律;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儿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尊重幼儿;
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
实施国家教师资格制度。(首次在《教师法》中提出)
教师资格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认可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第三章第十四条:教师资格的限制]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将失去教师资格。
[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升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体罚经教育不改的学生;
品行恶劣,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依照本法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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