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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教育法理知识汇总,教育法律常识

2018-09-20 | 文章来源: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总是占有一定的比重,特别是在特岗教师考试中,法律知识尤为重要。就18年6月30日陕西省特岗教师考试而言,无论是中学还是小学的试卷中,法学的比重都是非常大的。很多人在复习的时候,只关注经常考的九大法律条文,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但是教育法学的知识也会被考察。下面,我将教师招聘考试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总结,仅供大家参考。

一、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单一与多重)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2.平等接受教育的原则

3.教育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

二、教育法的概念(判断)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所有与教育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

三。教育法的正式起源(多选)

我国教育法规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宪法(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条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四、教育法规体系的结构(单选、多选)

(1)横向结构:多种选择

同级教育法律,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师法等。

(2)纵向结构:单项选择考察不同的造法机构。

1.基本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单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如《教师资格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注: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个名称:条例、规则、办法或细则。)

4.地方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注:通常命名为: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5.教育法规:包括部门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法规。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地方政府教育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动词 (verb的缩写)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多项选择)

1.假设(法定条件):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即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于谁。

2.处理(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人的行为,即在法律条件下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要求的。

3.奖惩(法律后果):在法定条件下,你做或不做法律规定的某件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不及物动词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判断)

2.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单选)

代: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确立;比如签合同。

变化: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化,即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化。比如改变合同的内容。

消灭: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如合同终止。

七、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多选)

1.存在损害事实;

2.有违法行为的;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八、教育法律救济(多选)

(1)教育法律救济: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教育法律纠纷进行裁判,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法律救济。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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