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 文章来源:
第一,惩罚VS体罚
根据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惩罚是一个有机体呈现厌恶刺激(如体罚、申斥等)的过程。)作出某种反应后消除或抑制这种反应。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惩罚可以有效地帮助教师和家长改善学生的不良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教育要取得好的效果,离不开惩罚,即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惩罚的使用一定要慎重,更重要的是要与体罚区分开来。具体区别如下:
出发点不同。惩罚是一种教育方法,可以鼓励学生吸取教训,改善他们的不良行为,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它是以尊重和关心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为目的,以学生身心能够承受为前提的教育措施。对学生可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但体罚是教师对违纪学生造成的身心伤害,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损害了教育的意义。
根据不同。前者是基于学校教育管理制度和班规,后者是教育者的个人情绪行为,缺乏教育基础。第三,性质不同。惩罚是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的行为和精神进行的教育惩罚,是必要的、合法的教育方法。体罚是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恶意侵犯,是违法的。
二、体罚VS变相体罚
体罚可分为直接体罚和变相体罚。所谓直接体罚,就是教职员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惩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直接体罚的特点是直接殴打学生身体的某一部位,使被殴打者遭受肉体上的痛苦,侮辱人格。变相体罚是指指使工作人员要求学生长时间保持某一特定姿势,如长时间站立、跪姿;或者从事某种剧烈运动,如跑步、下蹲等。不允许从事某些行为,比如不允许参加一些课外活动,不允许吃东西等。或者过度从事某些行为,比如过度抄课文等。,以惩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不是对被惩罚者的直接殴打,而是通过惩罚的手段使被惩罚者在身心上感到痛苦或疲惫的行为。
总结:
相似之处:两者都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这是违法的;都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
区别:体罚和变相体罚都是针对身体的。体罚直接作用,变相体罚间接作用于身体。
补充:其他侵犯学生人格尊严权的行为包括:①语言:对学生冷嘲热讽;②行为:让学生戴高帽,便签,好学生戴红领巾,坏学生戴绿领巾等。
智朗教育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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