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4 | 文章来源:
青少年儿童作为社会权利的主体,主要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受教育权
学生受教育权包括接受法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学习的权利和公平评价的权利。
1.接受法定年限教育的权利是指年满6岁的儿童应当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受教育年限由法律规定。学校和老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2.学习权是指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在校学习的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者剥夺学生参加上课、做作业等学习活动的权利。
3.公平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和学校对其学业成绩和道德品质的公平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从而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中小学生实现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社会和家庭、学校和教师。
(2)个人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最丰富的权利。为了保护学生的人身权利,学校教师应当履行特殊的保护责任。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学校不得允许未成年学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从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搜查学生,不得禁闭学生。
3.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隐私、不愿意或不方便获取的信息或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被他人知晓的权利。
(3)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并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民事权利。一般来说,学生(子女)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赠与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幼儿虽小,但谁也不能随意剥夺或侵犯其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可以无偿取得死亡公民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捐赠权是指接受他人捐赠财产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练习]
语文老师小王在评价学生成绩时,根据个人好恶随意批学生成绩,引起学生不满。这个老师的做法()。
A.是的,老师有权评价学生的成绩。
B.不正确,这侵犯了学生在学习中获得公平评价的权利。
C.正确,体现了教育教学的管理权。
D.错误,这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
【参考答案】b。
智朗教育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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