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1 | 文章来源:
第四章学生和教师
1.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有发展潜力和发展需求的人。
学生是主动的主体,是有思想有感情的个体,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学生是有发展的可能性和需要的人。
(2)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学生的发展和学生的不成熟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不成熟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学校和老师潜力很大。
学生学习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学生参加一种标准化的学习。
2.学生身份和法律地位
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类中、小学或者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在教育领域,中小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并受到学校的特别保护;中小学生作为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享有教育平等、公平评价和物质帮助的权利。学生当然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3.儿童的合法权利
(1)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完成法定教育期的权利、学习权和公平评价权。
(2)学生的人身权利
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进行一般性保护,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进行特殊保护,要求教师、学校、家庭和社会履行特殊保护责任。
对于学生的人身权利,学校和教师的责任是:
①贯彻国家教育政策。
②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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