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6 | 文章来源:
基础考试:教师招聘考试部分,关于学生和教师的章节考试频率较高,题型主要是关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角色、师生关系等。其中,学生权利义务知识在2015年、2017年、2018年的考试中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所以在备考中,要把这个知识点作为备考的重点知识。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主要权利
青少年作为社会权利的主体,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a)受教育权(学生的最基本权利)
学生受教育权包括接受法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学习的权利和公平评价的权利。
1.接受法定年限教育的权利是指年满6岁的儿童应当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受教育年限由法律规定。学校和老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举例:六岁的时候,父母不让你上学,学校不收,你不想上学;
在义务教育阶段,随意开除学生,劝退学生,都是侵犯受教育权。
2.学习权(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是指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在校学习的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与学习活动的权利(上课不能让学生站在外面)。(更多检查)
例如:不允许学生参加教育活动,不允许学生参加考试,不允许学生使用学习实验室等。都是对受教育权的侵犯。
3.公平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和学校对其学业成绩和道德品质的公平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从而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2)个人权利(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1.身心健康权。(又称生命健康权)如体罚、殴打学生、校舍失修等,造成身心伤害。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搜查学生,不得禁闭学生。
关键词:搜索,监禁
3.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间接体罚、抄题、跑圈)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侮辱学生,起外号,对学生造成心理伤害)
关键词:体罚,变相体罚
4.隐私权。学校老师有保护学生隐私、不愿意或不方便的信息的义务或保持其生活领域不为人知的权利(拆学生信、排名、未经学生同意公布排名)。翻学生手机)
(3)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并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可以无偿取得死亡公民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捐赠权是指接受他人捐赠财产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例子:没收东西,不还,家长老师占有学生财物,压岁钱。
第二,学生的义务(第三,遵守一个努力)
学习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的义务是: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备注:受教育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
智朗教育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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